國際社會普遍認為,仲裁員應當在仲裁程序中及仲裁程序結束后承擔保密義務,該義務是仲裁員應當遵守的職業道德義務(ethical duty)之一。例如,國際律師協會在其1986年制定的《國際仲裁員行為準則》(the IBA Rules ofEthics for International Arbitrators)第9條要求仲裁員對仲裁裁決內容以及裁決理由保密。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各國就仲裁員是否應當承擔仲裁保密義務沒有達成共識。因此,在實踐中,當事人在任命仲裁員時與其締結保密協議仍然是要求仲裁員承擔保密義務最可行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