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是指授權注冊用戶按照許可協議中規定的共同期限在指定的時間段內使用注冊所有人的商標的過程。未經備案許可是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商標而無需在許可協議中包括質量控制條款和/或強制執行此類條款的概念?!皟H僅在合同中支付版稅的條款,而沒有任何質量控制條款,就會將許可變成無用?!?這種許可可能會影響商標所擁有的所有權許可導致執法不當,有時會放棄或放棄權利。該商標將這樣的概念時,業主失去審批權說,在與被許可人的商品或服務使用該商標。在Barcamerica International USA Trust訴Tyfield Importers Inc2案中,法院裁定,未經控制或未經備案的許可可能會導致商標不再充當質量和受控來源的象征?!耙虼?,在許可人未對被許可人進行充分質量控制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發現商標所有者已經放棄了商標,在這種情況下,將阻止所有者主張商標權?!?br /> 未經商標局備案的許可是一種違反公共利益的理論,會引起公眾的困惑和欺騙。注冊用戶沒有設定的質量會妨礙商標/品牌的商譽和聲譽,在該商標/品牌下制造/提供屬于注冊所有人的商品和服務。由于生產/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較差,因此該理論使注冊所有人的商標地位下降。麥卡錫(McCarthy)描述了質量控制的重要性,因為“消費者認為以相同商標出售的產品將具有相同的質量,而與實際的實際貨源或商品生產者無關?!?
最近,在UTO Nederland BV訴Tilaknagar Industries Ltd.9案中,孟買高等法院就質量控制和許可的概念做出了具有指導意義的判決。法院在審查合同文件中的“讓步”和“恢復”一詞時,指許可是商標權的完全轉讓,并認為有理由假定尋求獲得商標使用許可的當事方承認聲譽和商譽。法院最終裁定,原告在審查了所有事實和情況以及此案中的后續協議(包括缺乏質量控制)后,實際上已經放棄了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