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學者加斯汀?休斯是將洛克財產權勞動理論應用于知識產權研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在《知識產權的哲學》一文中首先給出了知識產權的普遍定義,即“來源于思想,表現為思想,其價值也建立在思想之上的無形財產權”。然后,休斯從三個方面分析了洛克理論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應用(1)思想的生產( production of ideas)是否需要勞動;(2)思想與共有領域的關系;(3)知識產權與不浪費條件的關系。 休斯認為,“思想通常是勞動產物”的假定需要進行驗證。洛克理論產生于知識產權制度出現以前,洛克只是將財產與個人的勞動聯系起來,但沒有對“勞動”的概念加以限定。因此,要將該理論應用于知識產權就必須確定,“社會是否相信思想的生產需要勞動”。休斯援引三個理論回答了這個問題。首先,“心理回避”勞動理論從人們的內心態度出發,將勞動定義為人們必須從事的,但內心希望回避的甚至是痛苦的活動。這樣,在勞動與財產的關系上可以成立如下命題:勞動是不快樂的,至少是比較不快樂的,而勞動成果又有利于提高社會福利,因此,為了鼓勵勞動就需要賦予勞動者對其成果享有財產權。但是,“心理回避”勞動理論存在一個缺陷:不愉快的勞動所創造的思想將具有財產化的正當性,愉快勞動的成果卻找不到正當性的基礎。其次,休斯討論了“價值增值”勞動理論,即“如果勞動者為他人生產了超過道德要求其生產的有價值的東西,他就應得到相應的回報”。該理論避開了勞動是否快樂的問題,而是從社會價值的角度出發認為,應當得到回報的是社會價值的生產,而不是生產該價值的勞動。這一理論在不正當競爭或者商業秘密的保護上得到了很好的驗證,但是,專利或者版權卻似乎和它并不相符—大量的專利或享有版權的作品未必具有社會價值。因此,應用“價值增值”勞動理論來解釋知識產權應當拋開具體的法律原則,去考察其綜合的效果—“如果較之于沒有這種保護制度財產保護制度導致了社會價值的凈增長,則很高比例的受保護對象是可以沒有價值的”。以上兩個理論分別從個人感受和社會價值層面解釋了賦予知識產品以財產權的正當性,但仍然沒有完全回答創造知識財產是否需要勞動的問題。最后,休斯將知識財產的產生過程分為兩個階段:(1)形成思想;(2)運用思想完成最終的知識產品。這兩個階段表現了思想與執行的區別。即使思想的產生是否需要勞動并不清晰,但需要勞動投入執行卻是顯而易見的。至此,休斯得出了思想產品的創造需要勞動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