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商標注冊與法人商標注冊在商標法中是一回事,不過問題的重點在于法人的商標注冊指的應該是自然人,也就是說商標注冊在企業名下和自然人名下有什么區別。其實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商標權擁有者不同,公司商標并不屬于某個個人,是屬于全體股東的,如果公司只有一個股東即法人,也只能說法人具有商標權的處置權。而自然人注冊的商標,商標權是歸屬于個人所有,與他人并沒有關系。
商標法第四條解析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釋義】本條是關于商標主體和商品商標、服務商標注冊的規定,以及服務商標適用法律的規定。
在本條中有一項重要的、新的規定,就是對什么人可以作為申請注冊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申請人做出了與以往商標法有所不同的規定。商標法在第二次修改前所規定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只限于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符合原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此一列舉式的規定顯得繁瑣而難以周全,并且將中國公民個人排除在注冊商標申請人之外。如果與外國人可以注冊而中國人不能注冊這一事實相聯系,則有失公平。因此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新的規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注冊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這一規定更有利于適應廣泛的使用商標的需要,也消除了中國人與外國人在注冊商標方面不公平的現象。中國自然人、外國自然人都可以依法申請注冊商標。所謂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規律而產生的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所謂法人,是指依法產生的團體人;其他組織是指法人以外的一些組織。
對于商品商標,所使用的范圍包括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如果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則應當使自己已在使用的或者準備使用的商標成為注冊商標,只有注冊商標才能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因此,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或者作為其他組織,都應當依照法定商標注冊條件和注冊程序,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
服務商標,是指用于區別服務提供者而使用的商標,是將同一種服務項目不同的提供者或者服務質量加以區別的標志。如果要取得服務商標的商標專用權,同樣應當依法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使自己已使用的或者準備使用的服務商標成為注冊商標。服務商標一般使用于銀行、保險、廣告、旅游、電信、運輸、學校、醫院等服務領域,具體范圍還由有關的主管部門界定。
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最大區別在于使用對象不同,但它們之間又有共同的性質,都屬于商事活動的需要,有許多共同的法律關系,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從理論上也將服務作為一種商品,或者提供商品也包含著提供服務。當然在現代經濟中,可以做出若干具體區分。而在商標法中雖然做出了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區分,但它們可以有共同的規則。因此在商標法中規定,本法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這也就是從法律上表明,在商標法的調整范圍內,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適用同樣的法律規范,在商標法中使用商標一詞時,是將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都包括在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