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涉網絡服務新形態的商標侵權糾紛案,本案原告與被告均從事商業眾籌網絡服務。如何判斷此類服務與某一服務類別是否相同或類似?這個案例告訴你。
原告:追夢公司(以下簡稱原告)成立于2011年9月21日,追夢網(www.dreamore.com)以及基于微信社交圈的籌款工具“輕松籌”均由原告所有并經營。
被告:輕松籌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成立于2014年9月19日,網站www.qschou.com(以下簡稱涉案網站)、微信公眾號“輕松籌”(以下簡稱涉案微信公眾號)及安卓手機APP“輕松籌”(以下簡稱涉案APP)均由被告所有并經營。

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取得第16370611號“輕松籌”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的注冊權。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涉案網站、涉案微信公眾號及涉案APP上突出使用了“輕松籌”文字,該標識與涉案商標相同。
被告在涉案網站、涉案微信公眾號及涉案APP上發布大量商業類眾籌項目信息的行為,屬于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5類“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服務及第38類“信息傳送”服務。
此外,被告系涉案APP的軟件運營商,其在涉案APP中提供服務的行為,亦屬于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計算機軟件更新,軟件運營” 服務。
上述行為容易造成公眾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涉案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商標在第35類核定服務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但未侵犯原告對涉案商標在第38類、第42類核定服務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8萬元。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被告通過涉案網站、涉案微信公眾號、涉案APP三個平臺提供涉案服務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對涉案第涉案商標在第35類核定服務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原告的在案證據顯示,被告在其運營的涉案網站、涉案微信公眾號、涉案APP三個平臺均以較為醒目的方式突出使用了“輕松籌”標識,對外提供涉案服務,該種使用方式明顯起到指示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
被告使用的“輕松籌”標識與原告的涉案商標“輕松籌”文字構成完全相同,僅在字體上存在細微差異,構成近似商標。
因此判斷本案侵權行為是否成立,關鍵在于判斷被告提供的涉案服務與原告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5類“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服務是否構成類似服務,以及是否容易導致混淆。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
認定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就本案而言,判斷涉案服務與第35類“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服務是否構成類似服務,不能僅以二者的服務內容、服務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合,即簡單認定二者構成類似服務,而應當基于被告提供的不同服務種類,從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結合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進行綜合考量。
從原告在一審中的舉證來看,其主張被告構成商標侵權所涉及的服務具體是指:第一,以“放空自己,回歸自然!預售期間388元獲得精靈樹屋體驗”項目為例的“夢想清單”服務;第二,以“尋味福建——林下「紫靈芝」「靈芝茶」(第二期)”項目為例的“預售嘗鮮”服務;第三,包括“大病救助”在內的“微愛通道”服務。
第一,關于“夢想清單”服務。在該類服務中,作為連接發起人和支持者的網絡服務平臺,被告提供服務的主要目的應系為發起人的某一商業項目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或組織籌集資金提供有償幫助行為。被告從所籌金額中抽取一定比例作為平臺服務費,其盈利方式既取決于發起人的籌資目標是否達成,亦取決于支持者的承諾回報是否實現。
為此被告承擔著對發起人和支持者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執行監督、資金管理等多項職能。由于發起人承諾回報的內容因支持者支持金額的多少而可能存在實物、服務或者股權等方面的屬性差異,相應地,其所提供服務的屬性亦隨之有所不同。
以“放空自己,回歸自然!預售期間388元獲得精靈樹屋體驗”項目為例,發起人希望通過涉案網站獲得社會公眾對其“樹屋小鎮”旅游創業項目的資金支持,支持者則希望可以獲得與其投入相符的承諾回報,即:當投入10元以下時,不計回報;當投入100元或者388元時,獲得該項目的體驗機會或者會員服務;當投入金額達到3萬元時,則將獲得項目的股權回報。被告只有在發起人在規定時間內達到或超過設置的目標金額,且支持者依約收到相應服務回報或者股權回報的情況下,才可以從該項目的籌資費用中扣除一定比例作為平臺服務費。
顯然,被告在該項目中提供的服務內容,實際上已經具備了市場營銷、募集資金、資金監管等多重商業事務屬性;而支持者對發起人10元以下不計回報的支持行為,則與“尋找贊助”服務較為相似。
除此之外,被告面向的服務對象也比較廣泛,一般并不限定特定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反之,第35類“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服務則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站對外提供商業信息服務,其服務目的在于通過為工商企業的經營或管理提供商業信息輔助服務來實現盈利;服務的內容和方式通常包括商業信息的采集整理、匯編加工、分析研究、商業咨詢等數據服務;服務的對象應為工商主體,主要是企、事業單位或者組織等。
由此可見,被告提供的“夢想清單”服務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服務,二者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和對象上均存在明顯區別,不構成類似服務。根據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不會對二者所指示的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第二,關于“預售嘗鮮”服務。從表現形式上來看,被告提供的“預售嘗鮮”服務與其“夢想清單”服務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上基本相同,但結合該類項目發起人承諾回報的內容來分析,二者的服務屬性亦略有差異。
以“尋味福建——林下「紫靈芝」「靈芝茶」(第二期)”項目為例,該項目發起人為靈芝特產種植戶,其在“項目詳情”中表示希望通過該項目推廣家鄉特色產品,并通過一站式模式將特色產品送達給消費者;而支持者則可以通過投入資金獲得相應承諾回報,即:當投入10元以下時,不計回報;當投入45元時,獲得特色產品100g;當投入82元時,則獲得特色產品200g。此外,發起人還承諾支持成功后2天內發貨。
由此可見,被告在該項目中從事的服務,本質上應屬于“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通過網站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等服務范疇;其服務的對象一般為農產品種植戶,具有較強指向性。因此,被告提供的“預售嘗鮮”服務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服務,二者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和對象上亦較為不同,不構成類似服務。
第三,關于“微愛通道”服務。以被告的“大病救助”服務為例,該項服務的主要目的在于為患者或其家屬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或組織募集醫療費用提供無償幫助行為。被告不收取服務費,將所籌金額全額給付給患者;其在二審中補充提交的證據亦顯示,被告與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合作設立的“中國紅十字基金會輕松籌微基金”以涉案平臺為主要募捐途徑;2016年8月31日涉案平臺還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指定為首批慈善組織互聯網募捐信息平臺之一。
可見,被告提供的“微愛通道”服務本質上應屬于慈善、公益類服務,其服務對象一般為需要愛心救助的困境人士,其服務內容亦包括對發起人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資金監管等多項內容,這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服務,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和對象等方面明顯不同,亦不構成類似服務。
基于以上分析可見,按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被告提供的全部涉案服務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服務,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尚未構成類似服務。
因此,雖然被告使用的標識與涉案商標在客觀要素上構成近似標識,但二者使用在不同服務類別上,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被告在涉案網站、涉案微信公眾號、涉案APP三個平臺使用“輕松籌”標識的行為,并不構成對涉案商標第35類“輕松籌”注冊商標的侵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