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與他人商標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倘若主觀上具有攀附注冊商標商譽的惡意,客觀上足以造成市場混淆,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承擔停止使用企業名稱、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唯品匯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文字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簡稱唯品會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0日,其經營范圍為批發業。在2011年4月13日通過受讓取得第6923149號“唯品會”商標。該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為第35類包括商業信息代理、進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購等,注冊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現該商標仍合法有效。
瑝士(廣州)化妝品有限公司(曾用名廣州唯品匯日用品有限公司)(簡稱瑝士公司,原唯品匯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0日,注冊經營范圍包括“商品批發貿易;化妝品及衛生用品批發;服裝批發;日用雜品綜合零售;藥品零售”等多項與銷售相關的服務。唯品會公司認為,在瑝士公司(原唯品匯公司)成立之前,“唯品會”商標已獲得注冊,且已成為馳名商標而該公司仍使用將與其第6923149號商標“唯品會”相近似的“唯品匯”登記為企業字號,會使他人誤認其公司與原告存在特定關聯,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明顯具有攀附其商譽的主觀故意。2.變更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變更后的字號不得含有與“唯品會”相同或近似的文字;3.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其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00000元等訴訟請求。
唯品匯公司在訴訟過程中主動變更了企業名稱。
法院認為,因瑝士公司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已經將企業名稱進行變更,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未包含與“唯品會”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故唯品會公司關于瑝士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唯品匯”文字的企業名稱及變更字號的訴訟主張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已經實現,故,對此不再予以判處。
而關于賠償金額,法院綜合考慮瑝士公司經營規模較小、糾錯態度較好、侵權事件較短等各因素,法院酌情確定瑝士公司應賠償原告唯品會公司經濟損失40000元(含合理費用)。
本案屬于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典型案例。近年來,隨著商品經濟的高速發展,品牌使用給商品生產者與流通者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而經營領域中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的沖突則愈演愈烈。雖然唯品匯公司在訴訟過程中主動變更了企業名稱,未造成嚴重的侵權后果,但唯品匯公司的行為已足以導致市場混淆,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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