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銷合同履行的原則
購銷合同履行的原則包括兩項,分別是全面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其中:全面履行原則也叫正確履行原則,是指買賣雙方應按照購銷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是指買賣雙方履行合同時應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認真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其主要體現為:協作履行的原則和經濟合理的原則。同時,當事人在履行購銷合同時,應顧及對方的經濟利益,以最小的履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2)雙方共同履行的義務
購銷合同簽訂以后,購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以上規定的兩條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以下基本義務。
1)通知的義務。購銷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履行情況的變化。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欺詐、不隱瞞。
2)協助的義務。購銷合同是雙方共同訂立的,應當相互協助,具體體現在:當事人除了自己履行合同義務外,要為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創造必要的條件;一方在履行過程中遇到困難時,另一方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給予幫助;當事人一方發現問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等。
3)保密的義務。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獲知對方的商務、技術、經營等秘密信息,應當主動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給第三方,或者自己非法使用。
(3)出賣人履行的職責
1)出賣人必須按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期限、地點等,向買受人直接交付標的物。
2)向買受人交付可以提取標的物的單證。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可以實際交付,也可以以提單、倉單、所有權證書等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作為交付。
3)出賣人應當按約定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如專利產品附帶的有關專利證明書的資料、原產地說明書等。
(4)買受人履行的職責
1)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之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沒有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符合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一定時限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符合約定,但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2)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足額地支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