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上每天都在進行著商標搶注的行為發生,很多產品推出自身企業還沒有注冊商標,卻被有心人搶著注冊了,商標搶注也要遵守商標法的規定才行,有些不被循序注冊的商標,就算注冊了也是會被駁回的,還是不必要去冒這個險的。

但是卻有人要注冊“國資委”商標,這是不是對于《商標法》有很深誤解呢?是不了解《商標法》嗎?
據悉,2020年6月8日,有企業申請注冊了一件“國資委”商標,申請類別為第35類廣告銷售,后面不用問結果,這件商標一定被駁回。所以按照路線發展,后面就是申請人提出復審請求。而近日,國知局下發了商標評審文書。
國知局認為,申請人將“國資委”用作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可注冊性。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申請商標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得注冊的當然理由。
國資委,全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正部級,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明確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顯然,無關單位申請“國資委”無論是廣告銷售服務,還是其他任何一個商標類別都是不合適的。
這樣的結果也是在意料之中的,國資委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所以,申請人申請注冊“國資委”作為商標,無論是在什么類別,對于社會以及市場來說,這都是不合適的。
就連之前注冊帶有“國”字商標的相關企業,都是很難順利注冊下來的,獲得核準都是很困難的,何況是簡單的獲得核準。
所以對于商標注冊也是要按照商標法來進行的,一切要符合才能注冊成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