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多年來,國際社會為實現商標注冊標準的統一與注冊程序的便捷,推動實現商標的同樣注冊進行了不懈的努力,相繼形成了一系列涉及跨國商標注冊制度的國際條約及有關法律文件。 商標注冊制度的地域性差異使得在世界范圍內要達成為各國所普遍接受的商標注冊條約難度較大,但在一些特定區域內,由于存在共同的法律傳統或具有更為密切的商貿活動以及政治關聯,更容易就統一的商標注冊與保護達成一致。因此,迄今為止除了全球性的商標注冊協調條約外,還存在不少區域性的 商標注冊協調條約。譬如《成立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的班吉協定》(該協定英文全稱為Agreement Relating to the Creation of an 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Constituting a Revision of the Agreemement Relating to the Creation of an African and Malagasy Office of In-dustrial Property(Bangui(Central African Republic),March 2,1977)是由法語非洲國家為成立非洲及馬爾加什工業產權局(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前身)所締結協定中包含的文件之一,該協定于1982年2月8日生效,內容包含了商標的專門規定,并沿用至今。 1999年2月在班吉修改的《班吉協定》修訂本及其1至8號附件已于2002年2月28日正式生效。與世界上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組織比較,它有一套獨特的法律制度來保護成員國的商標,而其成員國在商標領域內完全受該組織的約束,沒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制度。非洲知識產權組織不可辦理單一或部分國家的注冊申請。凡向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總部申請的商標經核準注冊后,即在這些國家同時得到保護。
根據《班吉協定》,除產品商標之外,服務商標、聯合商標、集體商標、彩色商標也都可以注冊受到法律保護)、《比荷盧統一商標法》(該法是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三國成立的經濟聯盟產物,自1962年3月19日簽訂,自1966年7月1日生效以來,已經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后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北美自由貿易協定》(該協定英文全稱為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NAFTA,前屬于1992年12月17日,成員為美國、加拿大與墨西哥。該協定第六篇(第十七章)包括了商標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內容。其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及其與TRIPS協定相似,是與貿易有關的區域性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該制度的實質意義在于提高墨西哥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保障美加兩國企業的知識產權利益。)以及歐盟商標立法(歐盟主要商標立法有:1988年12月21日通過的《歐洲共同體理事會第一號指令》(FirstCouncil Directive 89 /104 /EECof 21 December 1988 to approximate the law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rademarks)該指令要求各成員國于1992年底之前按指令要求完成國內商標立法的修改,法國、英國、德國、等成員國分別于1991年,1994年制定了新的商標法。 1993年12月20日通過的《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Council Regulation 40 /94 /EECof 20 December 1993 on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于1995年3月15日生效,1996年4月1日正式開始運行,根據該條例注冊的共同體商標可以同時在各成員國生效。歐盟商標立法確立了平行于各成員國內法的統一的商標注冊制度。向歐盟提交的商標申請一經審查核準注冊,在歐盟國家均受法律保護。與比荷盧聯盟和非洲知識產權組織不同的做法是,目前歐盟各國均保留著自己的商標注冊制度,因此申請人既可通過歐盟商標的途徑,也可通過單一國家注冊的途徑尋求在歐盟成員國的商標保護。
此外,2004年10月3日生效的歐盟理事會422 /2004條例規定歐共體商標申請人和持有人均可通過馬德里體系獲得商標國際注冊,同時根據馬德里協定注冊的商標持有人也可以通過歐共體商標體系獲得保護。)等。區域性的商標注冊條約在促進地區間商標注冊制度的協調與統一起到了重要作用,其調整的力度與進程一般也高于全球性的商標注冊條約。 鑒于所研究的商標注冊制度為TRIPS協定所涵蓋的跨國商標注冊國際協調制度,而TRIPS協定本身為全球性的商標注冊條約,故本文的研究并不專門涉及區域性商標注冊條約。目前在商標注冊方面較有影響的全球性國際條約除了TRIPS協定以及納入其內的巴黎公約(《巴黎公約》全稱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英文全稱為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of Industrial Property)外,還包括《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英文全稱為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簡稱《馬德里協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之后做過幾次修改。我國于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為《馬德里協定》成員國。)、《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英文全稱為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簡稱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或馬德里議定書。 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出于改進有關馬德里協定的一些不盡人意之處的意圖而專門制定、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為了使馬德里協定在更多的國家、地區發揮作用,由國際局組織專家委員會多次舉辦專門會議,研究討論,并與歐洲共同體商標制度進行了協調,最終于1989年6月27日通過。我國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該議定書。按照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的成員國組成馬德里聯盟。)、《商標注冊用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該協定英文全稱為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于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簽訂于尼斯,一九六七年七月十日修訂于斯德哥爾摩,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修訂于日內瓦,并于一九七九年十月二日修改于日內瓦,中國于1994年5月5日加入。)、《建立國際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的維也納協定》、《商標法條約》及《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等。